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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作稳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稳,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914号申请执行人王作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建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炳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