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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键铭与袁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键明,袁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朱键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袁敏,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键铭诉被告袁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键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键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键铭撤回对被告袁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4327元,由原告朱键铭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张拥军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