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单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也没有被告任何音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分居满2年的,可以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单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83年3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活感情较好。2006年,被告单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被告单某某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长达九年之久,至今未归,杳无音信。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孙某某请求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举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