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仁全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62号罪犯���仁全,男,1985年9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仁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仁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仁全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仁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