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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雪祥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祥,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彭学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雄。被告XX。原告彭学祥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学祥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学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学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彭学祥负担。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