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与重庆良品良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重庆良品良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龚来林,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良品良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勇,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良品良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蓝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