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邱红军与谭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军,谭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邱红军,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委托代理人:李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棒,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城郊乡高庄行政村谭楼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4层)。负责人:郭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红军诉被告谭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红军以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军撤回对被告谭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谭建玲人民陪审员 黄桂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