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执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基督教,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蔚,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室E,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彭燕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兵。委托代理人郑为松。原告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诉被告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燕麟目前在福建省周宁县工作。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九亭支行、广发银行上海长寿支行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X号XXX室已停止经营,本院已查封内部餐饮设备(尚未处理)。期间,我院向被执行人上海然与纯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燕麟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合本案执行现状,待执行条件具备之时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依据本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