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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谢根妹与张伟、潘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妹,张伟,潘蓉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谢根妹。被告张伟。被告潘蓉诗。原告谢根妹与被告张伟、潘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