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谢根妹与张伟、潘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妹,张伟,潘蓉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谢根妹。被告张伟。被告潘蓉诗。原告谢根妹与被告张伟、潘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