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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民初字第3号原告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生,阳信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审判长  曾召芳审判员  韩 波审判员  姚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