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民初字第3号原告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生,阳信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审判长 曾召芳审判员 韩 波审判员 姚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