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石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张经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初,石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涡岭中央路东九巷2号一楼经营爱潮成人用品店,同年8月17日左右,石某某有事离开东莞,石某某让其弟弟即被告人石某经营爱潮成人用品店。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石某在爱潮成人用品店以每粒7、8元的价格销售了5粒Vigour800壮阳药给顾客。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联合执法部门对爱潮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查获5瓶Vigour800壮阳药(每瓶10粒)。经鉴定,该5瓶Vigour800壮阳药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五盒Vigour800壮阳药,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石某销售假药案涉案物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函》,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调查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证人石某某、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提出,石某销售假药的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提出石某销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石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