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邦友,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梅,谢邦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345-X。法定代表人王泽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渝(特别授权),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申宏浩(特别授权),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桂花新村168号天水伴山居1单元3-6。被告谢邦友,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谢邦友、张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绪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