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与高鹏飞、芜湖市银信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高鹏飞,芜湖市银信置换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汪慧,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平,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鹏飞,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芜湖市银信置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高具明,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环城路支行诉被告高鹏飞、芜湖市银信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