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健康与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康,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李健康。被告: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康与被告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康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4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李健康负担。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