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某,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