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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成国强与周建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国强,周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成国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成国强与被执行人周建文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5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国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国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