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长青诉赵爱霞、裴学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青,赵爱霞,裴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高长青,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良民,男,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伯梅,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爱霞,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学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青诉被告赵爱霞、裴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青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青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高长青承担。审 判 长 田晓丹审 判 员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