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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长青诉赵爱霞、裴学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青,赵爱霞,裴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高长青,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良民,男,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伯梅,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爱霞,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学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青诉被告赵爱霞、裴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青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青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高长青承担。审 判 长  田晓丹审 判 员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