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杨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耀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