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振刚与孙小鹏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刚,孙小鹏,郭贵霞,王金良,郭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贺振刚,男委托代理人郝三林,男被告孙小鹏,男被告郭贵霞,女被告王金良,男被告郭增贵,男原告贺振刚与被告孙小鹏、郭贵霞、王金良、郭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孙小鹏、郭贵霞向其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月利率为1.3%。被告王金良、郭增贵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3%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