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守勇与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勇,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张守勇,茌平奥达汽车城业务经理,住茌平县。被告高连胜,住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彬,院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园东小区商业房**号楼*楼。负责人李广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该公司员工,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勇诉被告高连胜、聊城市人民医院、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守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张守勇承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