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美国伟哥100三盒、华佗阴茎再造丸三盒、美国力加力一盒、蟲草生精一盒、伟哥100一盒、黄金伟哥一盒、蟲草鹿鞭丸一盒、功夫之王二小盒,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邓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