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240-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240-1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华龙桥幸福家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大街。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寨罕区榆林镇阳曲窑村,法定代表人翟振峰。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因该案于2015年3月11日调解结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现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且原告刘某某撤回对内蒙古采源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内蒙古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三菱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CM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