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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谈述战、谈树坤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述战,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谈树坤,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丽娟,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临清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述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祖,董事长。原审被告谈树坤。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原审被告苏丽娟。原审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董事长。原审被告临清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述战,经理。上诉人谈述战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青岛市城阳区海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