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魏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魏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98-1号原告:武某,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崭,颍东区口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兰杰,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原告武某诉被告魏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应被告方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9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实施,2015年4月13日被告魏某甲以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和好且原告已经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武某在颍东农商银行颍东区正午支行的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魏某乙在颍东农商银行颍东区正午支行的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