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某、叶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勇杰,韩雪飞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勇杰,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雪飞,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刘映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叶勇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韩雪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叶勇杰以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韩雪飞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勇审 判 员 黄 威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燕灵倪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