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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兆波与杨玉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兆波,杨玉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字第00049号申请人马兆波,居民。被申请人杨玉全,农民。申请人马兆波与被申请人杨玉全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玉全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马生如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玉全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担保人马生如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