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慧妮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妮,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王慧妮。委托代理人徐骏、李小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马里,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王慧妮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动态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若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妮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鹏、被告新动态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马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妮诉称,2014年3月4日,王慧妮与新动态学校签订《形象大使入学合同》一份,约定:王慧妮支付27600元培训费用,新动态学校提供2个级别的课程及赠送2个级别的课程,学习时间为二年,另外赠送12个月的中心环境课,于合同结束后一年内使用。王慧妮缴纳培训费用后,新动态学校却告知王慧妮课程无法免费向上顺延,否则需要增加学费。因此王慧妮被迫选择了二年3个级别的课程。2014年9月10日,在王慧妮不知情的情况下,学校从武昌世纪城光谷步行街B1区4楼搬迁至武昌世纪城光谷步行街德国风情街主楼4楼。因王慧妮工作繁忙,处于哺乳期,只能利用下班时间学习。因学校搬迁装修,首先导致王慧妮上课便利程度下降,无法利用零散时间到校学习,其次新装修教室有污染,影响自身及婴儿健康。综上,新动态学校少赠送1个级别的课程已构成违约,学校搬迁,导致王慧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慧妮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动态学校返还学费。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王慧妮与新动态学校签订的《形象大使入学合同》,新动态学校返还合同价款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动态学校负担。被告新动态学校辩称,1、新动态学校不存在违约。王慧妮选择的常规课程分为BG、IM、UI、AD和SA五个级别,王慧妮开课前选择的2个级别课程是IM、UI。开课后王慧妮申请经新动态学校同意,其选择的2个级别课程向上调整为UI、AD。由于AD级别之后的SA已是常规课程的最高级别,课程根本无法向上顺延,更不可能加学费即可顺延级别。经双方积极沟通,王慧妮选择将赠送的级别SA重新学习一次。根据合同约定,新动态学校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学习地点,而学校地点搬迁至离原校址不远的德国风情街,且已依约提前告知所有学员。2、新旧校址的距离并不远,并不影响学员正常学习。新校址重新装修后,经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仪表站检测,其甲醛浓度及苯浓度均符合标准,对学员健康无不良影响,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3、王慧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额学费的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王慧妮(乙方)与新动态学校(甲方)签订《形象大使入学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英语培训服务,乙方注册课程级别为IM至UI级,共2级,学习开始时间2014年3月2日,结束时间2015年3月1日;赠送学习时间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共2级别,另赠送12个月中心环境课,于合同结束后一年内使用完毕;学费总价27500元,付款时间为2014年3月4日;每个学习级别建议在4个月内完成,最慢不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地点及改进教学服务的权利,甲方调整学习地点、改变教学服务方式的,应提前向乙方口头或书面告知更改事项;本合同在价格上已经给予乙方极大的优惠,故一经签署,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退费、延期、休学、转让和异地转学,如乙方强行解除本合同的,合同价值按照一个级别13800元作为计算依据。合同尾部王慧妮书写了“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签订后,王慧妮于2014年4月15日向新动态学校交纳了27500元,并在新动态学校安排的学习地点武昌世纪城光谷步行街B1区4楼上课学习。2014年9月9日下午,新动态学校课程顾问向包括王慧妮在内的学员群发短信,表示搬家日期已经最后确定在9月9日,9月10日开始在新校区(武昌世纪城光谷步行街)德国风情街主楼4楼进行学习。此后王慧妮未再去上课学习,并认为新动态学校违约,要求其退还学费,遭新动态学校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故王慧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上述每个级别课程包括小班课12节、沙龙课24节,每节课课时为1小时。王慧妮已参加UI级别课程的学习,所学课时包括小班课12节、沙龙课12节。此后未再上课。上述事实,有王慧妮提交的《形象大使入学合同》、学费发票、校区搬迁说明、上课记录、工作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新动态学校提交的教学大纲及学习计划、《形象大使入学合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及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明,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慧妮与新动态学校签订的《形象大使入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慧妮主张新动态学校少赠送1个级别的课程已构成违约,学校搬迁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王慧妮已明确表示不再参加培训,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终止履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价格上已经给予乙方极大的优惠,故一经签署,乙方(王慧妮)在合同期内不得退费、延期、休学、转让和异地转学,如乙方强行解除本合同的,合同价值按照一个级别13800元作为计算依据”。王慧妮已上课程的学费应予负担,未上课程的学费应按其相应的合同价值予以退还。王慧妮共交学费27500元,其有一个级别的课程未上,应退还13800元。王慧妮已上级别课程的合同价值为13700元,因其已学课时包括小班课10节、沙龙课7节,该级别课程应退还的学费为13700元-(13700元÷2÷12×12)-(13700元÷2÷24×12)=3425元。上述金额共计17225元,故王慧妮对于该数额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慧妮对超出该数额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返还原告王慧妮学费17225元;二、驳回原告王慧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284元由原告王慧妮负担91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负担193元(原告王慧妮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应负担部分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王慧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