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常献平与王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献平,王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常献平。被告王晓龙。原告常献平与被告王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