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某某典当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98号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新野某某典当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借款一案中,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