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进福与李呼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福,李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福,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呼林,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4)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呼林返还申请执行人李进福土地出让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呼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呼林银行账户冻结扣划了6529元银行存款。剩余3471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进福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温云成审判员 贾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兴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