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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金光普、赵学伟与赵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普,赵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金光普。被告:赵学伟,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8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普诉被告赵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普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光普负担。审 判 长 王 兴 华审 判 员 徐 国 安人民陪审员 庄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仲娜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