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北20号中太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星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建七局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考虑事实情况,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建七局与被上诉人河北星辉公司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固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建七局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