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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咸文江与王治国、王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文江,王治国,王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咸文江。被执行人王治国。被执行人王熹。咸文江与王治国、王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宣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4年5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治国、王熹未履行全部义务,咸文江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10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