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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永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宋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毅,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永喜,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永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8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陈继红审判员  黄 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