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与吴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吴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李启斌,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斌,男,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诉被告吴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马路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芳代理审判员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章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