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茌平县乐华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茌平县乐华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凯利毛巾厂、刘金莲、马全辰、马新红、李吉玉、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茌平县乐华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凯利毛巾厂、刘金莲、马全辰、马新红、李吉玉、张玉英。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茌平县凯利毛巾厂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