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国萍与蒲体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涂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蒲体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涂光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张国萍,男,生于1958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蒲体福,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薛春玲,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经理。被告涂光财,男,生于1940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萍诉被告蒲体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被告涂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萍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