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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华、石锡荣、冯晓珠、蒙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华,石锡荣,冯晓珠,蒙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尤明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锡荣,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张建华之妻。被执行人冯晓珠,男,汉族。被执行人蒙建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洋县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证执字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华、石锡荣、蒙建英、冯晓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洋执字第00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同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华、石锡荣、蒙建英、冯晓珠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四被执行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在履行。此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建华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四郎分社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领取执行款10000元;现本院依法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执字第00196号准予执行裁定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