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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徐某,住昌黎县。被告郭某,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告郭某于2015年2月1日在辽宁省绥中县康真医院做引产手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徐某的起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思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