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宁���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邱旱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亚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告周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亚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泰公司诉称:2013年2月份,周亚平从正泰公司赊购���炮卷筒纸,2013年2月27日,双方结算,周亚平欠正泰公司货款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2013年4月10日,周亚平又赊购7291.85元货物,未付款。正泰公司多次催要,周亚平仅支付2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亚平立即给付所欠货款67291.85元。周亚平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周亚平从正泰公司赊购花炮卷筒纸,2013年2月27日,双方结算,周亚平欠正泰公司货款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2013年4月10日,周亚平又赊购7291.85元货物,未付款。正泰公司多次催要,周亚平仅支付20000元,现下欠67291.85元。另外,2015年1月7日,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周亚平银行存款7.4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5)怀民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周亚平出具的欠条、销货清单、(2015)怀民保字第00017号民事���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亚平为经营需要从原告正泰公司处赊购货物,原告已交付,被告业已接受,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亚平欠原告正泰公司货款67291.85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291.85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291.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申请费760元,合计2405元,由周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曜武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