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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立军与李万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军,李万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军,男,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店区。委托代理人陷豪情,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奋,男,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上诉人孙立军因与李万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小民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立军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立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孙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晔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