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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化兵与蔡士兴、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化兵,蔡士兴,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692-1号原告:周化兵,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士兴,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业主:张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化兵诉被告蔡士兴、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化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士兴、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化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化兵撤回对被告蔡士兴、濉溪县孙町张艳糖食店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