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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史志生与唐立奎、唐中伟、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生,唐立奎,唐中伟,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445号原告史志生。委托代理人杨卫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立奎。被告唐中伟。被告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果巷192号长安大厦5-6层。负责人杨晓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生诉被告唐立奎、唐中伟、史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志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居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