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丛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丛立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388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娟,女,1983年9月13日生,满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号,身份证号2106821983********。委托代理人:樊志峰,男,1987年1月1日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身份证号2106821987********。被告:丛立武,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室。身份证号:2101061968********。委托代理人:邱旭,女,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号,身份证号2101021986********。委托代理人:付壁,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三路****号,身份证号2101021987********。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丛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娟、樊志峰、被告丛立武委托代理人邱旭、付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巴黎世家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47.89平方米,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居住的洋房物业费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1‰交纳滞纳金。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388.84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的义务,系原告违约在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服务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旅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园区内公共绿地被非法占用,业主反映问题后,物业迟迟不管,园区内存在多处违建;业主会馆变成盈利性酒店,侵犯了业主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和收费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12年1月1日,原告与巴黎世家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住宅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别墅2.6元、洋房1.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合同还约定了委托管理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另查明,被告丛立武系居住在由原告负责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其建筑面积为147.89平方米。被告拖欠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388.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物业管理委托合���》、催收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巴黎世家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业公司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故被告应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丛立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其拖欠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388.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丛立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