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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于素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茌商初字第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到被执行人处送达执行通知书,办公室人员拒绝签收,办案人员在厂区公告栏张贴并拍照。期间多次和法定代表人于素平联系未果。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属于停产状态。企业用地面积192800平方米,2013年12月16日该宗地更名为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号:茌国用(2013)第120号。2013年12月17日该宗地土地抵押给北京股份银行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期至2015年12月16日止。2014年2月12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宗地予以查封,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2014年3月1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该宗土地查封至2016年3月12日。2014年6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又轮候查封至2016年6月9日。茌工商抵登字(2013)第0058号,(2013)第0022号证实被执行人设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借款2500万元,抵押给茌平县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2500万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7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