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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林,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春林,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涂有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林诉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林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张春林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守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