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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明昌诉马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昌,马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马明昌被告:马溪玲(马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昌与被告马溪玲(马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明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明昌。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明昌负担。审判员  吴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