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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宋瑞利与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利,李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55号原告宋瑞利。被告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利与被告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宋某某所有的鲁JLD6**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