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光府与张振松、王金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府,张振松,王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汪光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松,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兰,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金兰所有的小型普通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