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宪臣与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宪臣,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朱宪臣。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商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风险抵押金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户名为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存款115713,包括本金1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328元(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案件受理费2835元、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商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源: